專利是否具有實用性的判斷方法
——(2020)最高法知行終330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結上訴人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以下簡稱南天司法鑒定所)與被上訴人陽西縣儒洞塑料薄膜機械制袋廠(以下簡稱儒洞機械制袋廠)、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該案明確了對專利實用性的判斷方法,強調“獲得專利授權的技術方案在實際應用中是否具有較高價值,能否實現檢測結果的準確可靠”通常并非專利授權時的考慮因素。
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針對儒洞機械制袋廠就200910106896.0號、名稱為“一種利用計算機檢驗文件制成時間的方法及計算機系統”的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提起的無效宣告請求于2017年12月24日作出第3439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認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10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維持本專利有效。儒洞機械制袋廠不服被訴決定,起訴請求: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原審法院認為,本專利的技術方案能否實現,本質上取決于專利權人所聲稱的顏色與時間之間的變化規律是否客觀、必然地存在。在顏色與時間變化的內在機理未知、文件初始狀態及變化歷程未知的情況下,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確信采用本專利的方法即能夠實現專利權人所聲稱的確定文件制成時間的技術效果,因此權利要求1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關于實用性的規定。本專利說明書未明確限定權利要求保護的范圍,本領域技術人員亦無法通過說明書記載內容實現本專利技術方案,并解決相應的技術問題,故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判決:(一)撤銷被訴決定;(二)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審查決定。南天司法鑒定所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維持被訴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其中,“能夠制造或者使用”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具有在產業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即滿足實用性要求的技術方案不能違背自然規律且應具有再現性。“能夠產生積極效果”,則要排除明顯無益、脫離社會需要的技術方案。
違背自然規律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是不能實施的,而且這種不能實施是由于技術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造成。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系根據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變化的規律并利用計算機技術實現對文件制成時間的檢驗。本領域技術人員知道,使用墨水書寫的字跡通常存在隨保存時間變長而逐漸褪色的現象。本領域技術人員還知道,不同顏色的亮度(色階是表示亮度強弱的指標)是不同的。基于這些常識,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知道墨水字跡隨保存時間的變長其顏色及亮度均會隨之變化。由此可見,即使這些變化會受墨水類型以及保存環境等因素的影響,但是當以顏色或亮度作為字跡顏色指標數據時,字跡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變化的規律是客觀存在的。因此,根據墨水書寫的字跡通常隨保存時間變長而逐漸褪色的現象形成的本專利技術方案并不違背自然規律,本專利技術方案本身不存在固有的缺陷。
本專利說明書對專利的實施條件進行了諸如“樣本文件和待檢文件制成時,使用的墨水必須相同”等限定。除此之外,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進行文件制成時間檢驗過程中還應當考慮字跡制成后可能受到的保存環境和其他干擾因素的影響。需要澄清的是,本專利的檢測結果是否準確與其是否具有可再現性具有本質區別。前者是指由于實施專利技術方案過程中未能確保某些技術條件(如字跡制成后受溫度、濕度、光照等保存環境的影響)而導致檢測準確度低;后者則是在確保實施本專利所需全部技術條件下,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仍不可能重復實現該技術方案所要求達到的結果。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本專利技術方案檢測文件制成時間時,只要嚴格按照限定條件可以實施,就表明利用計算機技術進行文件制成時間的檢驗是能夠重復實施、可以再現的。由此可見,即使有證據表明南天司法鑒定所作的部分檢測結果不準確,但由于無法確定樣本文件和待檢文件的保存條件完全相同,因此這些不準確的檢測結果并不足以否認本專利的技術方案具有可再現性。此外,本專利并非明顯無益、脫離社會需要的技術方案,不宜輕易否定其實用性。
需要強調的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專利法關于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授權標準對一項技術方案進行審查并授予專利權,并不意味著該技術方案在申請日時必須是最佳的技術方案,更不意味著其必然具有較高的產業應用價值。獲得專利授權的技術方案在實際應用中是否具有較高價值,能否實現檢測結果的準確可靠,通常并非專利授權與否的考慮因素。
本專利說明書已經對技術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且權利要求技術方案能夠從說明書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故本專利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最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一)撤銷原審判決;(二)駁回儒洞機械制袋廠的訴訟請求。
本案二審判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具體案情詳盡說理,明確了對專利是否具有實用性的判斷方法,強調“獲得專利授權的技術方案在實際應用中是否具有較高價值,能否實現檢測結果的準確可靠”通常并非專利授權的考慮因素。本案有助于澄清社會公眾對專利制度存在的認識誤區,力求將專利審查授權回歸專利制度本身,具有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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